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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竞赛事的盗播引起广泛关注

电竞赛事盗播引起关注

近些年,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直播行业也快速崛起,斗鱼、战旗、YY等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各路资本也蜂拥而入。然而各种盗播侵权问题随之层出不穷,严重危害行业发展。就此,法律上应该如何保护,成为法律界、产业界人士关注的焦点问题。

8月27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主办的“电竞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广州举行。来自北京、广州、深圳、武汉、长沙等地的数十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和业界人士与会,研讨内容聚焦于电竞比赛直播和电竞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比如,电子游戏竞技比赛直播节目是否属于作品,电子游戏连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游戏玩家玩游戏过程是否创作了作品等。记者注意到,这些法律问题的厘清对于产业发展至关重要。然而目前各界观点并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中的认定也不一样。

在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被称为“中国网络游戏电竞直播第一案”的“耀宇诉斗鱼DOTA2案”中,法官认为,由于涉案游戏赛事的比赛本身并无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比赛画面是由参加比赛的双方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对比赛情况的一种客观、直观的表现形式,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法院据此拒绝给予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法的保护,代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而在浦东法院判决的《奇迹MU》案中,法官则认定一些类型的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

理由是,游戏策划、素材设计等创作人员的功能与电影创作过程中的导演、编剧、美工、音乐、服装设计等类似、游戏的编程过程相当于电影的拍摄;从表现形式看、随着玩家的操作、游戏人物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所产生的游戏画面由图片文字等多种内容集合而成、并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而出现画面连续变动。这些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电脑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故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此外,在广西桂林中院审理的《捕鱼达人》案中,法院也认定该游戏构成类电影作品。

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上,近年来也有一些肯定性的案例。比如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新浪诉凤凰网转播中超案中,法官认为,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是一种创作性劳动。而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也反映了其独创性。法官因此认定为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作品,涉案的转播行为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深圳中院审理的央视诉迅雷盗播世界杯案中,法官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录像制品。

节目的独创性体现在对比赛的拍摄及解说,包括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择、往届赛事精彩画面的剪辑、主持人和嘉宾的解说和编导的参与等方面。但其在独创性上尚未达到电影作品和以类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因此,将涉案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予以保护。在研讨会上,司法界代表祝建军探讨了目前赛事盗播的两种形式:一种是游戏玩家在直播平台开房间直播,另一种是直播平台盗播。同时,祝建军还对游戏玩家在直播平台开房间直播这一行为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有无侵犯游戏开发商著作权等问题进行探讨。

与会法官们的观点也有差异,比如有的认为游戏比赛连续画面构成作品,有的认为具有剧情的游戏画面才构成作品,对战类独创性低的游戏类型则不构成作品。产业界人士代表、腾讯公司法务部游戏维权总监周高见则介绍了电竞比赛直播法律保护问题的发展趋势。从多个司法判决可以看出,很多游戏整体上可以被认定为类电作品,已经逐步改变了原来把游戏各要素分拆出来进行分类保护的现状和思路,且游戏的高额判赔也逐渐出现,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游戏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重视,有利于保障整个游戏行业的市场环境。

业内人士指出,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盗播赛事直播节目是违法行为的性质判断是没有分歧的,只是在保护方式上观点有别。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是对经营成果的一种事前、积极、主动的保护;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经营成果予以的保护是事后的、个案的、消极的。相比而言著作权法的保护程度更高,更能有效保护网络游戏直播节目行业的各方利益。据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形式多样的新型作品诞生,在法律上如何及时提供有效的保护也成为新的课题。

与会者建议在今后的著作权法修改中,健全和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关权利的概念和保护范围,以期能保障整个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正常秩序。而在法律尚未修改完善时,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和个案中的法律解释等途径,明确对新型作品的保护。